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黎宥鑫 原名 黎東美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庭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黎宥鑫 原名 黎東美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庭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