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裕坤
曾煒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如瑩
高清龍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8萬8,347元(計算式:64596+72466+153303+97982=388347,見鑑定報告書第40、41、48、49頁)、金額為16萬元(計算式:80000+80000=160000),合計元54萬8,347(計算式:388347+160000=548347),應徵上訴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