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凱因犯傷害等(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附表:受刑人「王俊凱」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公然侮辱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22號、第21409號、第22101號、第23125號、110年度偵字第72號、第420號、第2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037號110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037號110年度易字第200號確定日110年6月8日110年6月22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31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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