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吉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修 上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8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於100年12月16日屆滿(加計在途期間4日)。而上訴人遲至100年12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