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志鴻選任辯護人王有民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 律師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志鴻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原審以105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既涉犯傷害致死之重罪,其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5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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