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華柏國際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 律師複代理人 林上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