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定存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定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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