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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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盛賢 律師
乙○○己○○被告壬○○
庚○○戊○○丙○○辛○○即 謝清獅 承甲○○(即謝清獅承受訴訟人 謝良俊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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