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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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 謝志瑋 」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至瑋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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