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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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庚○○
之3號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乙○○壬○○辛○○丁○○丙○○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複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
吳澄潔 律師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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