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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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七號
被告 謝良俊 之繼承人甲○○右當事人與原告臺灣省農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甲○○、 謝宜君 、 謝明君 為被告謝良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明甲○○、謝宜君、謝明君為謝良俊之共同繼承人,有卷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清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