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69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壬○○
卯○○酉○○戊○○午○○己○○○○○○玄○○巳○○庚○○
樓未○○寅○○辛○○○○○○B○○黃○○申○○癸○○辰○○
巷10子○○A○○
號7樓亥○○宙○○
之12宇○○丑○○乙○○○○○○戌○○
5號天○○丁○○
2丙○○被告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地○○人12弄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刑事案件審理,判決被告等罪刑,復經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有關本件當事人部分業已審理終結,有該案歷審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認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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