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996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甲○○
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胡陽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胡陽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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