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劉世興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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