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台東縣海端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余澄華 被告 孫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