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靖蓉被告蘇慶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26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東簡字第126號),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慶田於民國110年1月19日14時5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90之2號「顯天宮」前,因故與告訴人 張志鵬 生有爭執,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其臉部,致告訴人張志鵬受有左眼眼窩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蘇慶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慶田因「理由」欄一所載之傷害罪嫌,經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26日,為本件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併於110年6月10日繫屬本院;及被告蘇慶田嗣於110年6月17日死亡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10日東檢熙宿110偵緝126字第1109007831號函(暨其上本院所蓋印之收文戳章、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0年度偵緝字第126號】)、個人除戶資料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東簡字第126號刑事簡易第一審卷宗第5至8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一般卷宗第4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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