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林瑞珣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告 羅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即備位之訴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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