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債權人 鍾昌學 債務人 鄭妤婕鄭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其擔任債務人之保證人,已向第三人清償新台幣(下同)861,840元,故承受債權人地位,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861,840元等語。惟經查,債權人已向第三人清償之金額僅為129,276元,並未全額清償,有債務人提出之繳費單據可參,是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標的金額,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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