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柏仰 上列聲請人與 朱昺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向相對人匯款新臺幣20,000元之釋明文件。(經查,卷內交易資料畫面並未顯示匯款成功)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之其他釋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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