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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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健寶 上列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約定返還期限、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2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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