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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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游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69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571元游美雪00000000000000自民國98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