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進冷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鳳嬌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給付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黃鳳嬌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僅有票據號碼為AQ0000000、FA0000000號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然該張支票發票人為第三人 陳旺 ,並非相對人黃鳳嬌,故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買賣契約存在之事實。嗣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7月23日裁定命其請釋明請求權依據,然聲請人補正之債權釋明文件即無相對人簽章之出貨單6紙影本及票據號碼為ZF0000000號、發票人為陳旺之支票1紙,仍不足釋明前開事實,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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