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育志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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