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益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9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下稱前案)。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提起公訴,因該案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09年6月23日確定等情,有前揭相關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8年5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9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鑑定書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4.9公克,檢││││驗前淨重13.392公克、檢驗後淨重13.365││││公克))│├──┼──────┼──────────────────┤│2│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98公克,驗││││前淨重0.78公克、驗餘淨重0.77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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