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號聲請人 邱慧珍 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核計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計算式:33,000x12x5=1,980,000),聲明第2項及第4項請求相對人於復職日前按月給付薪資33,000元並提撥勞工退休金1,440元與第1項聲明訴訟目的一致,且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1,980,000元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再加計聲明第3項給付未付津貼8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聲請人另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郭欣怡附表
一、提出工作規則、薪資明細、僱傭契約書、契約終止前排班表、相對人拒絕聲請人給付勞務等相關證據。
二、當事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調解聲請時之經過概要。另請說明於108年1月31日即遭終止契約,卻遲至109年2月17日始主張終止不合法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原因。
三、如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併同上開補正資料陳報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