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買秋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買秋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買秋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買秋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亦有前揭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施用時間甚近等定應執行刑之量刑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㈢、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毒品│有期徒│104年8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5年4月│同左│105年5月│臺南地檢│││危害│刑8月│31日下午│104年度│104年度訴│29日││30日│105年度│││防制│。│2時55分│毒偵字第│字第619號││││執緝字第│││條例││採尿回溯│2328號│││││1079號│││││96小時內│││││││││││某時│││││││├─┼──┼───┼────┼────┼─────┼────┼─────┼────┼────┤│二│毒品│有期徒│104年11│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5年5月│同左│105年6月│臺南地檢│││危害│刑7月│月10日15│105年度│105年度訴│13日││4日│105年度│││防制│。│時15分採│毒偵字第│字第139號││││執緝字第│││條例││尿回溯26│50號│││││1081號│││││小時內某│││││││││││時│││││││├─┼──┼───┼────┼────┼─────┼────┼─────┼────┼────┤│三│毒品│有期徒│104年11│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5年5月│同左│105年6月│①臺南地│││危害│刑6月│月23日15│105年度│105年度審│11日││6日│檢105年│││防制│,如易│時8分採│毒偵字第│簡字第213││││度執緝字│││條例│科罰金│尿回溯26│242、272│號││││第1078號││││,以新│小時內某│號│││││②與編號││││臺幣1│時││││││四曾定應││││千元折│││││││執行有期││││算1日│││││││徒刑10月│││││││││││。│├─┼──┼───┼────┼────┼─────┼────┼─────┼────┼────┤│四│毒品│有期徒│104年12│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5年5月│同左│105年6月│臺南地檢│││危害│刑6月│月14日15│105年度│105年度審│11日││6日│105年度│││防制│,如易│時50分採│毒偵字第│簡字第213││││執緝字第│││條例│科罰金│尿回溯26│242、272│號││││1078號││││,以新│小時內某│號│││││││││臺幣1│時││││││││││千元折│││││││││││算1日││││││││├─┼──┼───┼────┼────┼─────┼────┼─────┼────┼────┤│五│毒品│有期徒│104年10│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5年5月│同左│105年6月│臺南地檢│││危害│刑9月│月25日(│104年度│105年度訴│19日││20日│105年度│││防制│。│聲請書誤│毒偵字第│字第87號││││執緝字第│││條例││載為27日│2689號│││││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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