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立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立宸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立宸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7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202號、第19154號),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宋松璟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