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22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同年5月9日送達於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說明,所為抗告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丁蓓蓓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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