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2、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韋翔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陳如梅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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