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原告 邱錦昌 原告 方世彥 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炎 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兩造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對本院101年12月7日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