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潘孟安 (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前於民國77年1月11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
2月8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19頁第61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年10月16日召開第17屆董事暨第14屆監事第1次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屏東縣政府109年11月3日屏府文推字第1095141360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77年度法登字第1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其同意備查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年11月20日屏府文推字第109542546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及修正後第15條,句末均遺漏標點符號,爰逕予補入,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一條│第一條(未變更)││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第二條(未變更)││本會依據臺灣省政府七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七四府教五字第一│││四四○七六號函「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重要措施」成立。││├─────────────┼─────────────┤│第三條│第三條(未變更)││本會以籌募管理運用文化基金│││,規劃、協調、推動本縣社會│││教育及各項藝文活動,響應政│││府推行文化建設,提升縣民文│││化水準為宗旨。││├─────────────┼─────────────┤│第四條│第四條││本會會設於屏東縣屏東市大連│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屏東縣文化處內│連路六十九號(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內)。│├─────────────┼─────────────┤│第五條│第五條││辦理左列事業所需經費之支出│本會之基金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以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佰叁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為度。│,由屏東縣政府、文化部(文││一、辦理本縣社會教育及文化│建會)、台灣省政府及民間等││活動。│機關捐助之。││二、獎助績優藝文活動。│││三、推動本縣基層文化活動。│││四、發行或補助出版文化學術│││刊物。│││五、獎助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六、投資或受委託經營管理文│││教機構。│││七、其他與文化建設有關之事│││項。││├─────────────┼─────────────┤│第六條│第六條││本會基金來源如左:│辦理下列事業所需經費之支出││一、補助收入。│,以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二、捐助收入。│為度。││三、基金孳息收入及運用基金│一、辦理本縣社會教育及文化││孳息辦理各項文化活動之│活動。││收入。│二、獎助績優藝文活動。││四、其他指充本基金之財物。│三、推動本縣基層文化活動。│││四、發行或補助出版文化學術│││刊物。│││五、獎助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六、投資或受委託經營管理文│││教機構或設施。│││七、其他與文化建設有關之事│││項。│├─────────────┼─────────────┤│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本會基金來源如下:││,以屏東縣縣長為當然董事長│一、補助收入。││,其餘十四人由董事長聘請之│二、捐助收入。││。│三、基金孳息收入及運用基金│││孳息辦理各項文化活動之│││收入。│││四、其他指充本基金之財物。│├─────────────┼─────────────┤│第八條│第八條││董事之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本會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董事如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由│為單數,並得視需要置副董事││董事長另行選聘接任,但以補│長一人。但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十五人│││,副董事長人數得超過一人。│││本會應由屏東縣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政府機關代表:其中屏東│││縣長為當然董事。│││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三、社會公正人士。│││四、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捐助或捐贈之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推薦(派│││)之人員。│││五、熱心支持文化建設之企業│││界代表。│││董事長由屏東縣長擔任,對外│││代表本會,任期至其卸任縣長│││為止。│├─────────────┼─────────────┤│第九條│第九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董事之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一、本會基金之籌募、管理、│,得連任之。董事如在任期中││運用事項。│因故出缺,由屏東縣政府遴聘││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畫。│接任,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三、本會目的事業之推展。│限。││四、本會人員之聘任、解任。│││五、業務計畫之審議。│││六、預算之審核與財物之監督│││。│││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第十條│第十條││董事會每年開會二次,如董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運用。││。│二、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三、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或│五、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六、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董事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擬議。││出席,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七、合併之擬議。││意,其決議方為有效。但左列│八、其他重要事項。││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章程之修正│││二、基金之處分│││三、解散之決定│││董事會議由董事親自出席,如│││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者,每一董│││事僅得接受一人之委託。││├─────────────┼─────────────┤│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聘│董事會每年開會二次,如董事││任之,承董事長指令,推行各│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項業務。下置執行秘書、總務│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組長、推廣組長各一人,幹事│。││若干,承執行長指示,辦理業│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務。│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執行長以下之工作人員,由執│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或││行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執行長得視業務需要,遴選適│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當人員。並發給薪資。│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董事會議由董事親自出席,如│││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者,每一董│││事僅得接受一人之委託。│├─────────────┼─────────────┤│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本會監事會,置監事三人,由│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聘││董事會選聘之。並互選一人為│任之,承董事長指令,推行各││監事主席。│項業務。並為業務及管理需要││監事人選應包含縣市財政、主│,得設置相關工作部門及工作││計單位或審計單位和縣議會代│人員若干,其組織、人事規章││表。│另訂之。││監事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本會設監事會之職權如左:│本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二人││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至五人,由屏東縣政府就下列││二、稽察本會財政收支與運用│人選遴聘之。││。│一、政府機關代表。││三、監察董事履行職務。│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監事之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得連任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負責經│監事會之職權如下:││費支出和財務管理監督事│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二、稽察本會財務收支與運用│││。│││三、監察董事履行職務。│├─────────────┼─────────────┤│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負責經││,辦事細則另訂之。所設委員│費支出和財務管理監督事。││會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但得│││視需要依規定酌給車馬費、出│││席費或審查費等,其標準比照│││政府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本會得聘任顧問,由董事長提│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辦事細則另訂之。所設委員││為無給職。│會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但得│││視需要依規定酌給車馬費、出│││席費或審查費等,其標準比照│││政府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基金保管及運用如左:│本會得聘任顧問,由董事長提││一、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本息在銀行設立專戶存│為無給職。││儲,並得提存定期存款。│││二、本會執行長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定下年度基金│││保管運用之業務計畫,連│││同收支預算送請董事會審│││議。│││三、業務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由執行長督導執行。│││四、本會財產之變動或處分,│││由董事會決議後行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基金保管及運用如下:││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應於年度│一、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終了三個月內整理左列資料,│其本息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呈報董事會核備,其須報請政│儲,並得提存定期存款。││府核備者,依法辦理之。│二、本會執行長應於每年十一││一、上年度經辦業務報告。│月底前,擬定下年度基金││二、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形。│保管運用之業務計畫,連│││同收支預算送請董事會審│││議。│││三、業務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由執行長督導執行。│││四、本會財產之變動或處分,│││由董事會決議後行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一、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但得視│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需要依規定酌給車馬費、│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應於年度││出席費或津貼。執行長、│終了三個月內整理左列資料,││執行秘書、組長、幹事如│呈報董事會核備,其須報請政││為兼職亦同。│府核備者,依法辦理之。││二、執行長、執行秘書、組長│一、上年度經辦業務報告。││、幹事如為專職聘僱人員│二、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形。││,其待遇由董事長視業務│││需要決定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本法人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本會董事為無給職,執行長、││歸屬屏東縣政府所有。│執行秘書、組長、幹事如為兼│││職亦同。│││執行長、執行秘書、組長、幹│││事如為專職之聘僱人員,其待│││遇由董事長視業務需要決定之│││。│├─────────────┼─────────────┤│第廿一條│第廿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本法人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令規定辦理之。│歸屬屏東縣政府所有。││││├─────────────┼─────────────┤│第廿二條│第廿二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管機關核備施行,條改時亦同│令規定辦理之。││。││├─────────────┼─────────────┤││第廿三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條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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