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益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益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益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陳益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64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如附表編號15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56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6、9、15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7、8、10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6、9、15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至4、7、8、10至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駕駛業務過失│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524號│字第2267號│字第226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第125號│300號│300號││├────┼────────┼────────┼────────┤││判決│104年2月25日│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第125號│300號│300號││├────┼────────┼────────┼────────┤││判決│104年4月1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428號│字第11726號│字第11727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212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6日│103年12月27日│104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毒│││字第2267號│字第2267號│偵字第135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300號│300號│311號││├────┼────────┼────────┼────────┤││判決│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4年7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豐簡字第││判決││300號│300號│311號││├────┼────────┼────────┼────────┤││判決│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8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1727號│字第11728號│字第11733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2128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初某日│103年12月27日│103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字第10254號│偵字第758號│偵字第75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563│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號│640號│640號││├────┼────────┼────────┼────────┤││判決│104年6月25日│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789號│640號│640號││├────┼────────┼────────┼────────┤││判決│104年7月20日│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38號│字第12650號│字第12651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2128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7日│104年1月11日│104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510號│字第23643號│字第2364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2192號│3296號│3296號││├────┼────────┼────────┼────────┤││判決│104年10月19日│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判決││2192號│3296號│3296號││├────┼────────┼────────┼────────┤││判決│104年11月16日│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561號│字第5125號│字第5125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2128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2月21日│104年3月30日│103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43號│字第26540號│字第186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296號│3402號│1056號││├────┼────────┼────────┼────────┤││判決│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105年4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判決││3296號│3402號│1056號││├────┼────────┼────────┼────────┤││判決│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105年5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125號│字第5131號│字第8943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編號15至24所示之│││有期徒刑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罪所處之刑已定應│││署105年度執更字第2128號)│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626號│字第18626號│字第186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56號│1056號│1056號││├────┼────────┼────────┼────────┤││判決│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判決││1056號│1056號│1056號││├────┼────────┼────────┼────────┤││判決│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943號│字第8943號│字第8943號││├────────┴────────┴────────┤││編號15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626號│字第18626號│字第186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56號│1056號│1056號││├────┼────────┼────────┼────────┤││判決│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判決││1056號│1056號│1056號││├────┼────────┼────────┼────────┤││判決│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943號│字第8943號│字第8943號││├────────┴────────┴────────┤││編號15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626號│字第18626號│字第186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56號│1056號│1056號││├────┼────────┼────────┼────────┤││判決│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判決││1056號│1056號│1056號││├────┼────────┼────────┼────────┤││判決│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943號│字第8943號│字第8943號││├────────┴────────┴────────┤││編號15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