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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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897號、105年度執字第5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雲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上開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6、7、8部分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至5及9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4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具狀聲請就附表所列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5年7月7日之刑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葉雲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判4次)│││(判7次)│││├────────┼─────────────┼─────────────┼─────────────┤│犯罪日期│(1)100.2.28(2)100.3.30│100.3.01│(1)100.4.14│││(3)100.4.15(4)100.4.28││(2)100.4.27│││(5)100.5.03(6)100.5.04││(3)100.4.29│││(7)100.6.04││(4)100.5.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464│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464│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464││年度案號│、21186號│、21186號│、211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9.17│103.9.17│103.9.1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9.17│103.9.17│103.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1、編號1~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編號1~5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1074號(刑期104.6.18~107.4.17)│││3、編號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台中地檢104年執更3605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1)100.4.22(2)100.5.19│100.5.05│(1)100年3月底至4月初│││││(2)10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464│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464│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464││年度案號│、21186號│、21186號│、211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9.17│103.9.17│103.9.1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9.17│103.9.17│103.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備註│1、編號1~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編號6~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2、編號1~5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1074號(刑期104.6.18│刑1年2月│││~107.4.17)│2、編號6~7臺中地檢104年度│││3、編號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台中地檢104年執更3605號│執緝字第1075號(刑期│││)│107.4.18~108.6.17)│└────────┴───────────────────────────┴─────────────┘┌────────┬─────────────┬─────────────┬─────────────┐│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5.09│100.02.27│100.02.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464│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1186│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1186││年度案號│、21186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9.17│104.12.24│104.12.2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9.17│105.01.18│105.01.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1、編號6~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7│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8│││刑1年2月│號│號│││2、編號6~7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1075號(刑期│││││107.4.18~108.6.17)│││││3、編號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台中地檢104年執更│││││36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