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上訴人即被告楊 勝雲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457號、第7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楊勝雲 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勝雲可預見提供帳戶予陌生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傍晚,在新北市淡水捷運站前之便利商店外,將其所申辦 永豐 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型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東港路郵局(下稱東港路郵局)開立之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各1張交付予一名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並於翌(27)日上午8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其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以遂行犯罪,而不違背其本意,而該詐欺集團則為附表一所示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次按刑事訴訟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若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當受類似民事訴訟之敗訴判決,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再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保持緘默等特權,是被告所為辯解,縱然不足採信,仍須有積極、確切之證據,始足以認定其犯罪,斯為前揭證據裁判主義之意旨,自不能逕採檢察官之言,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申言之,祇有一項供述證據,無論其為被告之自白或證人(含共同被告、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被害人及一般第三人)之陳述,均難因此遽認被告犯罪,必賴其他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互相印證、補強,至少須就符合於法定犯罪構成要件之關鍵、重要部分事實存在,客觀上不致令人懷疑,始可謂為充足,倘若不然,應認控方所舉證據,證明力猶嫌欠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方面,其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參照),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一旦被告之主張、提證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此時檢察官若不能進一步舉證以推翻被告之主張、提證,則應由檢察官承擔不利之訴訟結果責任,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再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又若幫助之人,誤信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再者,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即非幫助犯(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第1828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於前揭時、地,所涉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 杜愷 若、 劉彥甫 、 蔡雨 珊、 張淑 芬、 王浩翎 、 李姜佩 、鍾 美芳 、 古富豪 、 陳威戎 、 江正偉 之證詞及永豐銀行作業處105年8月18日、105年9月1日函文及所附之被告開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05年8月23日函文所附之被告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及交易明細、被告楊勝雲之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存摺影本、 杜愷若 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其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劉彥甫、王浩翎、李姜佩、 鍾美 芳、 蔡雨珊 及古富豪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江正偉於露天拍賣網站購買iphonese之列印資料、 張淑芬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等,為其主要之論據。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楊勝雲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述犯行,辯稱:是我朋友王 俊惟 上網找工作,對方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 王俊惟 說有遊藝場、模特兒經紀公司的工作,王俊惟便找我一起去應徵,「陳經理」說要準備身分證影本、履歷表、提款卡及LINE帳號等資料,因為王俊惟欠了很多罰單,他的銀行帳戶只要有錢進去就會被扣款,所以我才提供兩個帳戶,永豐銀行的帳戶是之前工作我自己申請作為薪資轉帳用,郵局是我家人申請用來儲蓄的;要提款卡及密碼是「陳經理」說要確定薪資能不能匯進去帳戶,我才將提款卡、密碼給對方,我不知道這樣會被拿去領錢,且對方有說因為我的密碼已經給他了,如果怕錢被他領走,可以把錢先領出來,所以我才把帳戶內的錢領到5百元以下;我在105年7月29日接到永豐銀行通知帳戶已變成警示帳戶,才發現被騙,我沒有幫助詐欺的故意,我也是被害人等語。
四、經查:㈠證人王俊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因為我有刊登履歷,是
我先接到「陳經理」的電話,他問我有無缺工作,我說有,他說可以先給他履歷表,他有二個職缺,我說我有朋友也缺工作,可以二個人一起去嗎?隔天他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要準備的證件、資料,還跟我要我的LINE及提款卡,因為我的錢包不見了,所以沒有證件及提款卡,所以他就轉而跟被告聯絡,再隔一天,他說有助理會來跟我收資料,之後再面試,我們約在淡水捷運站前的便利商店外交資料,那個助理到超商時,確認是要見面的人後,我們就將身分證影本、提款卡、履歷表交給那個人,提款卡密碼是事後用LINE傳的;因為「陳經理」有說公司大概在哪條路上,所以我跟被告有去找那路上的遊藝場,但沒找到,當時在新竹找房子時,就順便打電話給對方,但方的LINE已經無法聯絡上,電話也無法撥通;我跟被告並無因為提供對方提款卡而收到任何好處;提供提款卡是要作為薪資轉帳用的,提供密碼是「陳經理」說要確認錢能匯進去,且「陳經理」曾告訴被告可以把提款卡帳戶內的錢提出來;都用被告的提款卡是因為我的錢包掉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05至107頁),並有王俊惟之104人力銀行求職履歷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24、25頁),此與被告上開所辯,大致相符。再者,稽之王俊惟(簡稱A)及被告楊勝雲(簡稱B)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陳經理」(簡稱C)於105年7月25日至27日間之LINE通訊內容略為:「C:哈囉,我是陳經理。A:請問明天幾點面試?……C:我直接約在淡水,你們方便一點,我會請我的助理過去面試。A:好。……C:那你們如果應徵到了,什麼時候搬來新竹啊?A:找房子就搬了。C:我們有員工宿舍,沒找到可以先住,便宜又大碗。A:嗯嗯。……A:他二個銀行卡都找到了。C:那你呢?A:我確定不見了。C:我去跟會計商量一下,看看能不能用同一個,你的到時候補給我。A:好。C:但是 小楊 要同意借你才可以哦。A:可以。C:這個你要跟小楊講好。A:
我們一直都用同一個。……C:嗯,那其他資料你們先準備,記得審核卡片也要。A:好。C:裡面不要有錢,一千以下。……A:楊,0000000000,momoadsl,Dio。C:ID多少呀?查不到這個英文字的,找到了,是叫勝雲(按:誤打為盛雲,下同)嘛。……C:早上好,我已與勝雲聯絡囉,你今天問問你的要怎麼辦理。A:我要回板橋搞到戶口名簿才能辦。」、「B:我們平常上班要去哪上?C:新竹市○○路。
這裡房子好像不是很多。B:我找找。……C:有找到嗎?B:2間,還在找,我都約在星期四。C:真的找不到的話,我幫你問問,公司也有宿舍。……B:卡片密碼什麼時候給你?C:明天審核在給,現在都不要。……C:那明天我再打給你們。B: 恩恩 。C:睡覺記得接電話哦,幫我跟俊惟說一聲,我就不密他了。B:恩恩。……B:打這隻,我家電話怕沒電。(被告以LINE與「陳經理」通話約1分58),00000000,兩個都一樣。C:好的。…那我等等就請他們幫你審了唷。B:恩。」等情,有LINE通訊紀錄擷圖在卷可稽(見 警蘭 偵卷第77至85頁),足證被告確實係為求職而依「陳經理」之要求,交付提款卡及密碼,被告於通訊中亦向「陳經理」詢問公司地址,並上網搜尋出租房屋,對方亦向被告表示公司在新竹林森路、有宿舍可供被告使用等節,且於被告詢問何時提供提款卡密碼時,對方還欲拒還迎,故稱明天再給等語,致使被告不疑有他落入圈套,繼而於隔天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惟對方於取得提款卡密碼後即藉詞斷絕聯繫,被告完全無法再聯絡上對方,上開客觀LINE通訊內容,亦與被告所供及證人王俊惟所證內容,均相符合,足認被告確係因友人王俊惟上網刊登求職資訊,該詐欺集團成員「陳經理」告知有二個職缺後,始欲一同應徵,且因對方要求須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王俊惟又遺失提款卡且銀行帳戶不能使用,被告才提供自己平日所用之兩個銀行帳戶提款卡供己及王俊惟使用,並於淡水捷運站將提款卡等資料交予「陳經理」之助理,是被告辯稱係為求職始交付上開提款卡等資料,應為事實,堪予採信。
㈡而查,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蓄意犯罪者固然不
少,因被騙、遺失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是提供帳戶之人是否成立犯罪,自應依證據證明之。且目前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百業蕭條,我國社會亦不例外,失業率一再攀高,一般民眾謀生不易,詐騙集團或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利用亟需用錢之人,苦無資力提供擔保,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亦時有多聞,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復參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何來本案被害人?此適足以說明,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而查被告提供之上開提款卡均為平時自己長期使用之銀行、郵局帳戶,其中郵局帳戶為被告母親早期幫被告開立,另一永豐銀行帳戶則為被告於105年1月間開戶,作為工作薪資轉帳之專用帳戶,且被告工作迄105年6月止,每月薪資均固定轉入該永豐銀行帳戶,被告每次領取之金額為3000至5000不等,帳戶內均保留有盈餘等情,亦有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民國105年8月18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05年8月23日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在卷為憑(見警蘭偵卷第28至36頁),足以證明被告之日常生活消費正常,並無寅吃卯糧情形,故被告實無提供存摺提款卡幫助犯罪集團詐騙而獲取利益之動機或必要;再者,被告上開交付提款卡予陳經理之情形,實與本案其他遭詐騙金錢之被害人被騙情節相仿,故被告辯稱主觀上基於因求職所須始交付上開提款卡及密碼,並無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詐騙工具之故意等語,並非全然無理;且現今詐騙手法不斷翻陳出新,被告於交付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時年僅21歲,學歷僅有大學肄業,依被告自稱曾在家務農及擔任7-11超商、夾娃娃機店員、汽車旅館房務、搬家公司之工作經歷以觀(見偵字第6457號卷第9頁,原審卷第116頁),其工作經歷均在小型商店擔任店員、搬家等工作,社會經驗是否能洞悉上開詐欺集團之技倆,非無疑義。基此各情,實難認被告有完整成熟之社會求職經驗,而得以判斷對方要求應徵工作者需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乙節,係為詐財之用,且被告因急於求職,聽從「陳經理」之指示及建議而交付提款卡、密碼並將帳戶內存款先行領出,不排除係出於信賴對方之建議,且為避免帳戶內之款項遭他人任意提領造成損失,並未違背一般人認知,是在被告年紀尚輕,社會經驗不豐,又急欲找工作之情形下,僅能設想避免自身帳戶內之款項遭他人詐騙,而未能預見詐騙集團可能利用其所交付之金融卡及密碼作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尚非全無可能,自難遽認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而逕以幫助詐欺罪相繩。
㈢又證人即該詐欺集團之車手 李冠毅 於警詢時證稱:我從105
年7月中加入詐騙集團,對方問我要不要去擔任領錢的工作,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等候通知叫我去領錢就去,作一天會給我4000至6000元,在8月初發覺這些錢是詐騙贓款的時候就打算不做了,可是身上沒錢,只好繼續做;詐欺使用的金融卡是暱稱「賺錢財」的人叫我去百貨公司、大賣場的置物櫃拿,他會事先把置物櫃號碼跟取物密碼告訴我,拿到金融卡會先去提款機試試看卡片能不能用,然後就等他通知去取款,取款完後,他會透過Maaii通訊軟體告訴我匯到他指定的帳戶或指定的地點像影城、加油站等,提領完畢的人頭帳戶金融卡我就依上手的指示丟掉,拿到金融卡後,從測試到不能使用,卡片都在我身上,我沒有交給別人使用或請別人代領;被害人陳威戎、古富豪、王浩翎、江正偉、李姜佩等人被詐騙的金錢是我負責去領錢的;人頭帳戶的人我都不認識等語(見偵字第2000號卷第20、22、23頁);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不認識楊勝雲,會知道提款卡的密碼是拿手機給我的上游跟我講,拿到提款卡內的錢後,上游會聯絡我如何交付金錢,我的上游不會主動切斷與我的聯繫,我被警方逮捕後,他們還一直撥電話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107頁背面至108頁),由上開車手證人證述可知可知,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並不相識,亦未參與拿取金融卡、提領款項、匯款給上游等詐欺分工行為,且被告於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後,對方即斷絕與渠等聯繫,此情實難率認被告係參與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觀以卷附現存資料及上開論述,被告未先確認求職工作之真實性,即交付系爭銀行、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而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縱有疏失,亦難謂可等同於不確定故意,而被告否認犯行之主張、提證已動搖檢察官起訴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業經逐一調查、剖析,仍未能獲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案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諸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詳勾稽,遽對被告楊勝雲予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楊勝雲無罪之判決。
六、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00號併辦意旨略以:楊勝雲可預見提供帳戶予陌生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傍晚,在新北市淡水捷運站前之便利商店外,將其所申辦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型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東港路郵局(下稱東港路郵局)開立之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各1張交付予一名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並於翌(27)日上午8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其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以遂行犯罪,而不違背其本意,而該詐欺集團則為附表二所示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與本案係同一案件,屬實質上一罪,爰移送併辦等語。惟查,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載之事實(同附表一),業經本院以罪嫌不足而判決被告無罪,至其餘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1部分),因本案部分(即附表一)既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自與該部分不生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均非本院所得審酌,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匯款帳戶│受詐騙金額│├──┼───┼───────────────────┼─────┼───────┤│1│杜愷若│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CAROUSELL行動拍賣平│永豐銀行淡│7,000元││││台刊登販售iPHONE6之訊息,致杜愷若於105│水簡易分行│││││年7月28日看到該訊息後,即於同日上午10│(起訴書誤│││││時許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載為東港路│││││絡,並於同日晚上9時37分,透過設於台南│郵局,應予│││││市○區○○路○號之自動櫃員機,將價款新│更正)│││││台幣(下同)7,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東港路郵局,應予更正)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杜愷若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其帳號亦遭賣家封鎖,始知遭到詐騙││││││。│││├──┼───┼───────────────────┼─────┼───────┤│2│劉彥甫│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預購│永豐銀行淡│2萬5,000元││││CANON6D單眼相機之訊息,致劉彥甫於105年│水簡易分行│││││7月28日日下午5時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私下交易││││││,並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透過設於新竹││││││縣芎林鄉芎林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將價款2││││││萬5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劉彥甫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又發現賣家已將││││││拍賣之商品下架,始知遭到詐騙。│││├──┼───┼───────────────────┼─────┼───────┤│3│蔡雨珊│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CAROUSELL行動拍賣平│永豐銀行淡│1萬5,000元││││台刊登販售CASIOTR70相機之訊息,致蔡雨│水簡易分行│││││珊於105年7月28日中午12時43分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並於同日中午12時21分,透過設於││││││台北火車站附近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將價款││││││1萬5,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蔡雨珊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之後又發現該││││││賣家刪除其在CAROUSELL開立之帳戶,始知││││││遭到詐騙。│││├──┼───┼───────────────────┼─────┼───────┤│4│張淑芬│詐欺集團之某不詳姓名年籍成員於105年7月│永豐銀行淡│12萬0,100元││││25日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淑芬,│水簡易分行│││││佯稱其係 小熊 媽媽網站之人員,因張淑芬之││││││前在該網站以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購物時,超││││││商人員誤刷成批發商之條碼,以致將會寄送││││││12次貨品予張淑芬並自其帳戶扣款等語。之││││││後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又撥打電話予張淑││││││芬,謊稱其係兆豐銀行人員「 陳國華 」,並││││││對張淑芬表示如欲取消扣款,即須聽從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張淑芬誤信為真,││││││自105年7月25日起至105年7月28日止,先後││││││自其金融機構帳戶內共轉帳2百56萬2733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多個帳戶,其中亦││││││包括張淑芬於105年7月27日轉帳12萬0,100││││││元至楊勝雲於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所開立││││││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5│王浩翎│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東港路郵局│4,800元││││嬰兒奶粉之訊息,致王浩翎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105年7月27日下午1時33分許,││││││將價款4,8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王浩翎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遭││││││到詐騙。│││├──┼───┼───────────────────┼─────┼───────┤│6│李姜佩│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蝦皮行動購物平台站刊│東港路郵局│7,000元││││登販賣iPHONE6s之訊息,致李姜佩於105年││││││7月27日凌晨2時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同日下午2時43分許,至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158號之玉山銀行,將價款7,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李姜佩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事後又發現該賣家已將商品下架,始知││││││遭到詐騙。│││├──┼───┼───────────────────┼─────┼───────┤│7│ 鍾美芳 │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東港路郵局│1萬4,000元││││保健食品之訊息,致鍾美芳於105年7月26日││││││下午5時29分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私下交易,並於││││││105年7月27日下午4時17分許,將價款1萬4,││││││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鍾美││││││芳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又發現該賣家已││││││遭露天拍賣停權,始知遭到詐騙。│││├──┼───┼───────────────────┼─────┼───────┤│8│古富豪│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蝦皮行動購物平台站刊│東港路郵局│8,356元││││登販賣iPADAir2之訊息,致古富豪於105年││││││7月27日上午9時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同日下午1時32分許,透過設於彰化市彰││││││南路1段115號中庄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將價款││││││8,356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古││││││富豪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事後又發現該賣家將其賣││││││廠關閉,始知遭到詐騙。│││├──┼───┼───────────────────┼─────┼───────┤│9│陳威戎│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蝦皮行動購物平台站刊│東港路郵局│4,200元││││登販賣奶粉之訊息,致陳威戎於105年7月27││││││日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同日下午1時││││││19分許,將價款4,2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陳威戎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亦未收到賣家消息,始知遭到詐騙。│││├──┼───┼───────────────────┼─────┼───────┤│10│江正偉│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東港路郵局│8,000元││││iPHONESE之訊息,致江正偉於105年7月27││││││日下午2時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並於105年││││││7月27日下午2時27分許,將價款8,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江正偉匯款後││││││,發現該賣家已遭露天拍賣停權,經與賣家││││││聯繫,亦未獲回應,始知遭到詐騙。│││└──┴───┴───────────────────┴─────┴───────┘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匯款帳戶│受詐騙金額│├──┼───┼───────────────────┼─────┼───────┤│1│杜愷若│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CAROUSELL行動拍賣平│永豐銀行淡│7,000元││││台刊登販售iPHONE6之訊息,致杜愷若於105│水簡易分行│││││年7月28日看到該訊息後,即於同日上午10│(併辦意旨│││││時許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書誤載為東│││││絡,並於同日晚上9時37分,透過設於台南│港路郵局,│││││市○區○○路○號之自動櫃員機,將價款新│應予更正)│││││台幣(下同)7,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東港路郵局,應予更正)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杜愷若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其帳號亦遭賣家封鎖,始知遭到││││││詐騙。│││├──┼───┼───────────────────┼─────┼───────┤│2│劉彥甫│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預購│永豐銀行淡│2萬5,000元││││CANON6D單眼相機之訊息,致劉彥甫於105年│水簡易分行│││││7月28日日下午5時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私下交易││││││,並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透過設於新竹││││││縣芎林鄉芎林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將價款2││││││萬5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劉彥甫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又發現賣家已將││││││拍賣之商品下架,始知遭到詐騙。│││├──┼───┼───────────────────┼─────┼───────┤│3│蔡雨珊│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CAROUSELL行動拍賣平│永豐銀行淡│1萬5,000元││││台刊登販售CASIOTR70相機之訊息,致蔡雨│水簡易分行│││││珊於105年7月28日中午12時43分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並於同日中午12時21分,透過設於││││││台北火車站附近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將價款││││││1萬5,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蔡雨珊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之後又發現該││││││賣家刪除其在CAROUSELL開立之帳戶,始知││││││遭到詐騙。│││├──┼───┼───────────────────┼─────┼───────┤│4│張淑芬│詐欺集團之某不詳姓名年籍成員於105年7月│永豐銀行淡│12萬0,100元││││25日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淑芬,│水簡易分行│││││佯稱其係小熊媽媽網站之人員,因張淑芬之││││││前在該網站以超商取貨付款方式購物時,超││││││商人員誤刷成批發商之條碼,以致將會寄送││││││12次貨品予張淑芬並自其帳戶扣款等語。之││││││後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又撥打電話予張淑││││││芬,謊稱其係兆豐銀行人員「陳國華」,並││││││對張淑芬表示如欲取消扣款,即須聽從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張淑芬誤信為真,││││││自105年7月25日起至105年7月28日止,先後││││││自其金融機構帳戶內共轉帳2百56萬2733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多個帳戶,其中亦││││││包括張淑芬於105年7月27日轉帳12萬0,100││││││元至楊勝雲於永豐銀行淡水簡易分行所開立││││││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5│王浩翎│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東港路郵局│4,800元││││嬰兒奶粉之訊息,致王浩翎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105年7月27日下午1時33分許,││││││將價款4,8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王浩翎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遭││││││到詐騙。│││├──┼───┼───────────────────┼─────┼───────┤│6│李姜佩│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蝦皮行動購物平台站刊│東港路郵局│7,000元││││登販賣iPHONE6s之訊息,致李姜佩於105年││││││7月27日凌晨2時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同日下午2時43分許,至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158號之玉山銀行,將價款7,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李姜佩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事後又發現該賣家已將商品下架,始知││││││遭到詐騙。│││├──┼───┼───────────────────┼─────┼───────┤│7│鍾美芳│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東港路郵局│1萬4,000元││││保健食品之訊息,致鍾美芳於105年7月26日││││││下午5時29分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私下交易,並於││││││105年7月27日下午4時17分許,將價款1萬││││││4,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鍾││││││美芳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又發現該賣家││││││已遭露天拍賣停權,始知遭到詐騙。│││├──┼───┼───────────────────┼─────┼───────┤│8│古富豪│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蝦皮行動購物平台站刊│東港路郵局│8,356元││││登販賣iPADAir2之訊息,致古富豪於105年││││││7月27日上午9時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同日下午1時32分許,透過設於彰化市彰││││││南路1段115號中庄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將價款││││││8,356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古││││││富豪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事後又發現該賣家將其賣││││││廠關閉,始知遭到詐騙。│││├──┼───┼───────────────────┼─────┼───────┤│9│陳威戎│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蝦皮行動購物平台站刊│東港路郵局│4,200元││││登販賣奶粉之訊息,致陳威戎於105年7月27││││││日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同日下午1時││││││19分許,將價款4,2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陳威戎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亦未收到賣家消息,始知遭到詐騙。│││├──┼───┼───────────────────┼─────┼───────┤│10│江正偉│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東港路郵局│8,000元││││iPHONESE之訊息,致江正偉於105年7月27││││││日下午2時許看到該訊息後,即以LIN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並於105年││││││7月27日下午2時27分許,將價款8,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江正偉匯款後││││││,發現該賣家已遭露天拍賣停權,經與賣家││││││聯繫,亦未獲回應,始知遭到詐騙。│││├──┼───┼───────────────────┼─────┼───────┤│11│ 劉映萩 │詐欺集團之成員先於蝦皮行動購物平台站刊│東港路郵局│6,000元││││登販賣NOTE4之訊息,致劉映萩於105年7月││││││26日看到該訊息後,即E與該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交易,並於翌(27)日下午││││││4時43分許,至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台南市大同郵局,將價款6,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楊勝雲設於東港路郵局之││││││前開帳戶。而該轉入之金額,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劉映萩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經與賣家聯絡,亦未獲得回應,││││││始知遭到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