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92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騰通運有限公司、 洪若欽 、 吳婉菁 、 洪文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翔騰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