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吉雄
賴游阿 不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信政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字第7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賴吉雄、賴游阿不均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而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是其等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時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241,668元、2,422,933元。是經核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各為上訴人賴吉雄79,462元、賴游阿不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具上訴狀均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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