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捌公克)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管理,並禁止於醫療上使用,非法持有及施打、吸用,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十一時許,在
台南縣將軍鄉玉山村活動中心前查獲甲○○(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非法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陸捌公克)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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