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六О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麻豆監理站八十九年九月四日新監裁違字第駕裁七三-M00000000號處分(原處分案號: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輕機車搭載妹妹 趙美娟 ,沿台南縣○○鄉○○村○○○○路二段八十九號前,違規闖紅燈行駛,為警察覺,逕行舉發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查獲警員 黃永祥陳茂丁 到庭結證屬實,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紙在卷可考。參以證人黃永祥、陳茂丁係值勤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與異議人素無怨隙,茍非實情自無恣意誣攀之理觀之,其所證應屬真實可信,異議人雖稱當日伊被攔下,並未闖紅燈,而是警察要伊選擇開未戴安全帽或闖紅燈,伊因確有戴安全帽,不肯選擇,一位警員不耐煩,叫該警員濫開闖紅燈云云。並未提出確切證據以供調查,是其空言否認違規事實,尚難採信。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裁罰機關漏引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於法自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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