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三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十二年間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緩刑期間內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九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