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號
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一行末及第二行頭內關於「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一句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文句顯係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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