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包(毛重計壹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台南市○○路○○○○巷○○弄○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安非他命三小包,毛重計一點六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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