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至於保證書是否有效,容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否應沒入無關,茲不予贅述,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