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麻將貳副(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紅保管字第86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187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之麻將2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8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麻將2副(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紅保管字第86號),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沒收,依前述規定,核無不合,爰依法為沒收之諭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