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停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77號聲請人甲○○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