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傳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判決之正本主文欄所載「新臺陳建有幣」應更正為「新臺幣」。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