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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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27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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