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聲請人 許致榕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附件:
㈠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1月至今之收入證明(包含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㈢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父、母、子)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97、98、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㈣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並提出證明文件。另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㈥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㈦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若有保險,提出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單影本,並表明
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㈩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付醫療、膳食、交通、水電、電話、瓦
斯等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全戶戶謄影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目前確實
之住所在何處,若於戶籍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
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具體之更生方案(預估每月可償還之總金額及經濟來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