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90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00000000之本票1紙到期日前之利息,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99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5年1月25日│3,180,000元│96年1月25日│98年9月25日│266206││├──┼───────────┼─────────┼───────────┼───────────┼────────┼──┤│002│95年3月13日│380,000元│96年3月13日│98年9月25日│266208││├──┼───────────┼─────────┼───────────┼───────────┼────────┼──┤│003│96年12月10日│500,000元│97年12月10日│98年9月25日│89109││├──┼───────────┼─────────┼───────────┼───────────┼────────┼──┤│004│97年11月20日│138,000元│98年11月20日│視為98年11月20日│00000000││└──┴───────────┴─────────┴───────────┴───────────┴────────┴──┘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