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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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吳怡靜
被 上訴人  黃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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