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62號
原   告  馬歆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文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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